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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创和物流产业有限公司年产物流料架3万台和台车4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09-28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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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3〕157号


    广州创和物流产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创和物流产业有限公司年产物流料架3万台和台车4万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塘美村大路田,主要从事物流料架、台车的生产,预计年产物流料架3万台、台车4万台。项目占地面积10335.88平方米,建筑面积32173平方米。项目劳动定员150人,均在项目内食宿,一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年生产时间为300天。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15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道路洒水降尘;应严格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要求;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对环境影响。

      (二)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至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营运期项目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切割、打磨及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锰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固化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及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产生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的要求;备用发电机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四)营运期扩建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七)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 0.011吨/年、氮氧化物0.004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 0.022吨/年,来源于广州钰琪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氮氧化物0.004吨/年,来源于广州市如丰果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八)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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