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科虎集团中药资源创新产业化基地总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3〕153号
广东科虎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科虎集团中药资源创新产业化基地总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东科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道核心区创强路南侧。项目占地面积16713.48平方米,建筑面积27282.77平方米,主要从事中药源饲料添加剂及兽药颗粒制剂的加工生产,年产规模为百维素2000吨、倍食佳2000吨、青维素2000吨、二硝托胺颗粒剂500吨、尼卡巴嗪颗粒剂500吨、盐酸氯苯胍颗粒剂500吨。项目员工人数20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250天,一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14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锅炉排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粉碎、过筛、混合、分装、配料、制粒、干燥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检测工序产生的 有机废气(主要为VOCS、非甲烷总烃)和无机废气(主要为氯化氢),其中VOCS厂界排放参照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氯化氢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锅炉废气(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限值要求。厂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附录C中表C.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三)项目东南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西北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0.1275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0.0015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003吨/年、氨氮排放量0.0004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0.255吨/年,来源于广州钰琪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氮氧化物排放量0.0015吨/年,来源于广州市如丰果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006吨/年、氨氮排放量0.0008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