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佳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五金零部件及汽车内外塑料饰件生产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3〕149号
广州市佳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佳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五金零部件及汽车内外塑料饰件生产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佳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五金零部件及汽车内外塑料饰件生产迁建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九路二十三号。项目占地面积为518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5302.43平方米,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年生产汽车五金零部件1000万个、汽车内外饰塑料件5000万件。项目员工人数60人,均在厂区内就餐,全年工作312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14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项目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喷涂、烘干、调漆产生的总VOCS、苯系物、三甲苯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6-2010)表2中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和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颗粒物(喷涂、机加工)、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熔解、压铸)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A.1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燃烧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重点区域排放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臭气浓度、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表1厂界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厨房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标准。
(三)营运期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的3、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排放量为2.7376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5.4752吨/年,来源于广州钰琪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结构减排。氮氧化物0.0233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氮氧化物0.0233吨/年,来源于广州市顺泰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