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司米厨柜有限公司新增年产喷粉装饰板28万平方米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3〕145号
司米厨柜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司米厨柜有限公司新增年产喷粉装饰板28万平方米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司米厨柜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郭村(现实际地址更名为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郭村)。项目扩建前占地面积69000平方米,建筑面积70845.01平方米,项目扩建后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变,于2014年取得环评批复(增环评〔2014〕95号),于2018年取得经营主体变更的复函(增环函〔2018〕1089号),于2019年取得环评批复(穗增环评〔2019〕247号),于2020年完成《司米厨柜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因发展需要进行改扩建,本次改扩建依托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新增功能单元部件喷粉装饰板28万平方米/年。改扩建后项目年产25万套定制橱柜及配套家具产品。项目扩建新增员工140人,改扩建完成后员工总人数为944人,食宿依托索菲亚公司生活区,扩建前后项目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不变,全年工作280天,两班制,每班工作9小时。扩建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13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扩建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喷淋塔废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洗涤用水水质标准的较严者后回用于喷淋塔补充用水,不外排。
(二)项目开料、钻孔、做型、砂边、面部砂光等工序与UV漆固化后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UV漆辊涂及固化工序产生的总VOCS、甲苯及二甲苯;喷粉固化工序产生的总VOCS、颗粒物、SO2及NOX,总VOCS、甲苯及二甲苯排放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SO2、NOX、颗粒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生产废水处理系统会产生废气NH3、H2S及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排放限值。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0.2958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0.3299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0.5916吨/年,来源于广州钰琪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氮氧化物排放量0.3299吨/年,来源于广州市如丰果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