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粤水电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年产风塔60套、钢结构3000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3〕133号
广东粤水电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广东粤水电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年产风塔60套、钢结构3000吨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东粤水电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新光路13号。项目扩建前占地面积50046.2平方米,建筑面积28921.3平方米,项目扩建后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变,于2005年取得环评批复(增环影〔2005〕189号),于2008年取得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增环新验〔2008〕7号),于2011年取得环评批复(增环评〔2011〕87号),于2017年取得竣工环保验收的复函(增环函〔2017〕915号),你公司因发展需要进行改扩建,本次改扩建取消生产盾构机、起重机,利用原生产设备及面积生产风塔和钢结构,新增年产风塔20套。改扩建后项目年产风塔60套、钢结构3000吨。项目扩建新增员工50人,改扩建完成后员工总人数为285人,均不在项目内住宿,其中60人在项目内就餐。扩建前后项目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不变,全年工作300天,两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扩建项目总投资10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13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扩建的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机加工、喷砂、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漆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调漆、喷漆、喷枪清洗工序产生的苯、苯系物、NMHC、TVOC、臭气浓度,其中苯、苯系物、NMHC、TVOC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及表1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标准。
(三)项目东面和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其余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的要求。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