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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晶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年蒙砂加工玻璃瓶5000万个、年清洗加工丝印玻璃瓶30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08-03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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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3〕118号


    广州市晶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广州市晶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年蒙砂加工玻璃瓶5000万个、年清洗加工丝印玻璃瓶300万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晶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管道金沙路9号(厂房A4)03层03-04。项目占地面积1735平方米,建筑面积1735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玻璃瓶的蒙砂加工及丝印玻璃瓶清洗加工,年产规模为蒙砂加工玻璃瓶5000万个、年清洗加工丝印玻璃瓶300万个。项目员工人数15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11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产废水包括酸洗池废水、水洗池废水、纯水池废水、碱液喷淋废水和纯水制备浓水,其中纯水制备浓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其余生产废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其中氟化物排放执行5mg/L(地方要求),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配制工序产生的粉尘、酸雾(氯化氢、氟化物、硫酸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烘烤工序产生的NMHC有组织和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和3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氨、氯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值。NMHC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0.3386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1241吨/年、氨氮排放量0.0155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0.6772吨/年,来源于广州钰琪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2482吨/年、氨氮排放量0.031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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