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3〕110号
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增城城供石化能源有限公司塘头加油站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塘头村九亩九。项目占地面积为10625.6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9085平方米。项目为二级综合供能服务站,主要经营汽柴油零售业务、站内便利店等相关的销售服务。项目设3个30m3埋地汽油罐和1个30m3埋地柴油罐,罐体采用加油站专用的钢制强化塑料制双层油罐,主要销售成品油8000t,其中0#柴油2400吨、92#汽油2800吨、95#汽油1867吨、98#汽油933吨。项目员工人数12人,每天工作24小时,年工作290天,项目内不设食堂。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9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内不设施工营地,施工废水经隔油隔渣池处理后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建筑施工标准后回用于场地抑尘,不外排。
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洗车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施工期项目扬尘应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外排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回收装置回收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加油站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最大压力限值、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最小剩余压力限值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体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厂界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项目施工期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营运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