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塘下沉式再生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3〕92号
新塘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送的《新塘下沉式再生水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你镇现拟将新塘污水处理厂与盈隆污水处理厂合二为一,并进行提标改造,建设内容包括拆除盈隆污水处理厂,在其原址建设新塘下沉式再生水厂,建成后将新塘污水处理厂停止运营。新塘下沉式再生水厂(以下简称“本项目”)污水处理规模为35万立方米/天,其中一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20万立方米/天(土建一次建成,设备分阶段安装,一阶段安装设备15万立方米/天),工业废水处理系统5万立方米/天;二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5万立方米/天,工业废水处理系统5万立方米/天。中水回用系统1套15万立方米/天(预留厂外再生水利用接驳口)。
本项目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艺流程为“粗格栅及提升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精细格栅→多级A/O生化池+悬浮填料→二沉池→高效沉淀池→深床过滤→紫外消毒”,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工艺流程为“细格栅→精细格栅→调节池→混凝沉淀→水解酸化→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臭氧氧化→BAF→紫外消毒”。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和工业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分别处理,均采用污泥处理采用机械浓缩→电渗透脱水→低温热干化,干化处理后的污泥含水率≤40%。本项目一期劳动定员工90人,二期劳动定员30人,实行24小时三班运转工作制,全年持续运行。项目总投资211789.88万元,环保投资1400万元。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3〕14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废水经预处理后部分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排至新塘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应严格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要求;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对环境影响。余泥渣土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二)应加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管理和进水水质的控制。项目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值、其中出水主要指标COD、BOD5、氨氮、总磷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水质标准。项目工业污水处理系统出水水质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值。最后项目出水利用原盈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达标排放至水南涌(金紫涌),最后汇入东江北干流。同时,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达标尾水预留接驳管道,为下一步河道生态景观补水、生活冲厕用水和市政道路浇洒及绿化用水提供再生水资源。
(三)应合理布局厂区内构筑物,加强厂区绿化建设。对对产生臭气的构筑物(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沉砂池、应急沉淀池、生化池、储泥池、污泥浓缩脱水机房等)采取封闭措施,采用车间封闭+加盖封闭的形式,并使其内部通过抽气风机形成微负压状态,臭气通过管道送至除臭系统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本项目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
职工食堂应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厨房油烟经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后,由内置烟道引至所在建筑物楼顶高空排放。
(四)应选用环保低噪型设备,对各类泵机、鼓风机、空压机等高噪设备采用有效的隔声、吸声、消声及减振等治理措施,确保污水厂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六)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保障环境安全。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