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江铜铜材有限公司低温蒸发系统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3〕78号
广州江铜铜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江铜铜材有限公司低温蒸发系统技改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江铜铜材有限公司依托现有厂房进行运营处理,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开发区永宁街创强路130号。项目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依托现有厂房作为经营场所。项目年处理废乳化液200吨、废拉丝液50吨。本项目无需新增员工,项目操作运营所需员工从现有员工进行调配,员工均在厂内就餐,不在厂内住宿,本项目运营年运营300天,每天运营12个小时。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8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冷凝废水经后置净化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本项目处理运营过程中不产生废气。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不设置总量指标。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