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中电荔新热电有限公司燃煤耦合污泥发电改扩建工程(150吨/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3〕75号
广州中电荔新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中电荔新热电有限公司燃煤耦合污泥发电改扩建工程(150吨/日)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广州中电荔新热电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夏埔环保工业园温涌路3号,共建有2台300MW热电联产机组(#1与#2机组),配置2台1080t/h亚临燃煤锅炉。你公司燃煤耦合污泥发电已建成工程已取得《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关于广州中电荔新电力有限公司燃煤耦合污泥发电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增环评〔2019〕102号)。
现你公司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全面实施污泥干化焚烧处理处置的决定》(2019年9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和《广州市污泥干化焚烧处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5年)》(穗水排水〔2020〕1号)等政策要求,开展广州中电荔新热电有限公司燃煤耦合污泥发电改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燃煤耦合污泥发电工程设施,在不增加建构筑物和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处置污泥量由200吨/日提升至350吨/日,年掺烧污泥量由73000吨提升到127750吨。干化污泥来源于增城区及广州市其它辖区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干化污泥,进厂含水率不超过40%,改扩建前后发电规模不发生改变。项目不新增员工,不新增投资。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8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以新带老”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水。营运期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放。实施干燥蒸发塔工艺的“脱硫废水零排放”的“以新带老”工程,减少脱硫废水排放,脱硫废水部分回用于脱硫系统,部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后排入新塘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直流冷却水处理及排放按照原有方式进行。其他各类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照原有方式进行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新塘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废气。营运期,项目干化污泥卸储料车间、料仓、栈桥、干料输送系统产生的粉尘、臭气等废气采用微负压系统集中收集,送至电厂锅炉中焚烧。燃料掺混、输送等过程产生的粉尘通过全密封抽微负压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送至电厂锅炉中焚烧。锅炉停运时,干化污泥储料车间利用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臭气,维持负压。应做好密闭措施的管理,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器+SCR脱硝+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器”处理后,引向210米高锅炉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达《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重点地区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执行广州市“50355”计划要求排放标准),锅炉烟气其它指标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两者之严者,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及表2标准值。
(三)噪声。营运期项目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样吸声、隔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一般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贮存收集,再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贮存收集,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及事故处理措施。应设专职人员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杜绝污染物超标排放;对物品在运输、存放、使用等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并承担监督责任,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应定期开展环境突发事故处理应急演练。
应合理配比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掺烧量。污泥污染物指标必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GB/T24602-2009)控制指标要求,并按要求对污泥进行定期检测及抽样检测,各污水处理厂污泥首次掺烧前应进行危废鉴别,属危险废物的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进厂掺烧处理。
(六)项目技改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能够满足现有的排污许可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不需重新申请排污总量指标。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