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洁特生命科学(广州)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3〕62号
洁特生命科学(广州)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洁特生命科学(广州)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洁特生命科学(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香山大道2号(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内)。项目占地面积56412.98平方米,建筑面积330428.3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生产生命科学耗材,年产规模为移液管62208万个、离心管76378万个、培养瓶4795万个、培养皿20736万个、培养板8294万个、吸头646963万个。项目员工人数2000人,均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两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14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5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施工废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建筑施工标准,回用于场地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营运期,生活污水和冷却废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施工期,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和车辆尾气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穗建质[2018]1394号)的要求,建筑工地必须做到“六个100%要求”,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的要求。
营运期,注塑、吹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苯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50%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乙苯、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50%,苯乙烯厂界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1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规模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限值。
(三)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营运期,项目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施工期,项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处置。
营运期,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058吨/年、氨氮排放量0.007吨/年、VOCS排放量1.19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116吨/年、氨氮排放量0.014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VOCS排放量2.38吨/年,来源于广州钰琪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