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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越海高端传感器系统级封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05-10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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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3〕57号


    广东越海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越海高端传感器系统级封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东越海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创业大道120号。项目厂房占地面积为464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643平方米。项目年产600万颗SiP封装产品。项目员工人数200人,均不在项目内就餐住宿,三班倒,每天工作24小时,年工作264天,厂区内不设食宿。生产线实行连续运转工作制,全年工作355天,每天工作24小时,除清洗设备外的其他设备年时基数7670小时。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5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后达标排放,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的间接排放限值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生产废水中的纯水制备浓水、反渗透反冲洗水以及冷却塔定期排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后达标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塑封、固晶、清洗机台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焊接产生的有机废气和锡及其化合物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其中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臭气加盖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三)项目东、南、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西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4类区标准要求。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0.3981吨/年、氨氮0.0498吨/年,VOCs排放量为0.0288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0.7962吨/年、氨氮0.0996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VOCs0.0576吨/年,来源于广州钰琪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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