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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龙城国际康复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05-08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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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3〕51号


    广州市和德汇浦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龙城国际康复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广州龙城国际康复医疗中心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山美村、团结村、大田村,于2020年取得《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龙城国际康复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穗增环评〔2020〕321号),因发展需要,拟在原址进行调整变更,原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穗环管影(增)〔2020〕321号)相关内容以本批复为准。变更项目总占地面积66624.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325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栋综合医院(病床位1100张)、1栋发热门诊、1栋康复医院(床位800张)、1栋医院办公楼、1栋康养酒店(床位960张,含商业楼)、28栋商业办公楼及其他配套设施,不设传染科及传染病房。变更项目总投资36.86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138万元。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3〕05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废水经预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排至中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应严格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要求;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对环境影响。

      (二)营运期项目综合废水经预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GB 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预处理标准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较严者,经市政污水管道排至中新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营运期项目备用柴油发电机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燃气锅炉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尘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项目污水处理站产生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要求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GB18466-2005)表3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检验科产生甲醛、二甲苯、甲醇、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的要求。

      (四)营运期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厂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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