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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上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危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及危废暂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3-04-27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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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3〕48号


    广州市上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上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危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及危废暂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上沅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建路105号之一101、201。项目占地面积2506平方米,建筑面积4176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条废弃塑料机油瓶综合利用生产线及一条废弃机油滤芯综合利用生产线、各类危废暂存间、卸货区、办公区、实验室等。项目主要从事废机油瓶及废机油滤芯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预计年处理废机油瓶2万吨、废机油滤芯3万吨,另外年暂存4.987万吨危险废物。

      本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区最大总贮存量831.38吨,收运的危险废物类别主要为:HW02医药废物50吨/年、HW03废药物、药品70吨/年、HW06废有机溶剂及含有机溶剂废物(如闪点低于60℃,概不接收)1000吨/年、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20000吨/年、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1000吨/年、HW12染料涂料废物3000吨/年、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1000吨/年、HW16感光材料废物500吨/年、HW17表面处理废物3100吨/年、HW29含汞废物100吨/年、HW31含铅废物10000吨/年、HW34废酸1000吨/年、HW35废碱1000吨/年、HW49其他废物8000吨/年、HW50废催化剂50吨/年,共计收集暂存15个类别。

      项目员工人数50人,均不在项目内就餐住宿,生产车间年工作330天,每天两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危废暂存仓库年运营365天,每天24小时。项目总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3〕04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废机油瓶、废机油滤芯处理过程产生的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洗涤用水的水质标准限值后回用于生产,定期更换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废机油瓶、废机油滤芯处理过程及危险废物暂存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危废暂存过程中产生的酸雾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其中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污水处理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其中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项目厂区内NMH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化氢、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项目设置140米环境防护距离。项目地面应加强防渗、防腐处理。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配备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排放量为1.2092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2.4184吨/年,来源于广州钰琪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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