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环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3〕38号
广东环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广东环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东环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铁塔大道57号之9办公楼四楼。项目占地面积1150平方米,建筑面积1150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环境保护监测服务。项目员工人数35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250天,一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2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实验器具第二次清洗废水、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实验器具第一次清洗废水、样品废水、实验分析废水以及碱喷淋废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二)项目实验检测工序产生的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参照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限值。
(三)项目东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0.0259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0.0518吨/年,来源于广州钰琪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