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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增城区棠厦垃圾填埋场存量垃圾整治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03-15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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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3〕26号


    广州绿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增城区棠厦垃圾填埋场存量垃圾整治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增城区棠厦垃圾填埋场存量垃圾整治服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棠厦村鸡心岭棠厦垃圾填埋场内。本项目占地面积23184.32平方米,建筑面积23184.32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栋一层机械生物处理厂。本项目主要从事棠厦垃圾填埋场存量垃圾开挖,然后进行筛分、加工和资源化利用,不可利用部分回填,不新增生活垃圾填埋。本项目日处理存量垃圾900吨,年处理存量垃圾324000吨,服务期5年,共计处理存量垃圾约250万立方米。本项目员工人数50人,均不在项目内就餐住宿,全年工作360天,两班制,一班工作8小时。本项目总投资10004.7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3〕05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存量垃圾整治期间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存量垃圾处理厂运行过程产生的渗滤液、地面冲洗废水处理厂除臭设备喷淋废水和生活污水依托棠厦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MBR+DTRO)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的浓度限值后排入市政管网,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本项目开采前对垃圾堆采取稳定化处理,抽出的填埋气体经脱水脱硫装置净化后排放到火炬燃烧。本项目处理厂各工艺环节产生恶臭气体和粉尘,抽风收集后进行除臭处理,其中H2S、NH3、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要求,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存量垃圾开采区采取定期喷雾除臭洒水降尘、加强覆盖等治理措施,厂界H2S、NH3、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厂界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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