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顺铭五金有限公司年生产铝五金家用制品25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3〕9号
广州顺铭五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顺铭五金有限公司年生产铝五金家用制品25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顺铭五金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元岗村。原项目于2003年通过原增城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增环建〔2003〕131号),2004年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增环管验字〔2004〕53号)。你公司拟进行扩建,扩建项目不新增用地面积,总占地面积9333.33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000 平方米。扩建项目拟在原厂房内新增一个铝制品挤出工序,扩建后新增铝五金家用制品25t/a。本扩建项目不新增员工,均在厂区内食宿,年工作240天,每天1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扩建后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2〕9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扩建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原项目生活污水和食堂含油废水经预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城区净水厂。
(二)营运期本扩建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表1中“其他生产工序或设备、设施”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 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的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执行。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