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思瑞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2-12-05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字号: 分享

    穗环管影(增)〔2022〕139号


    思瑞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思瑞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思瑞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新和北路27号。项目扩建前占地面积16954.2平方米,建筑面积50306平方米,项目扩建后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不变,于2020年取得环评批复(穗增环评〔2020〕28 号),2021年完成《思瑞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温控器、连接器、过滤器、限流阀及发热管组件等电子设备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因发展需要进行扩建,新增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增加产品类型。扩建完成后年产新增水壶(JUG)300千件、水壶(IKETTL)1千件。项目扩建不新增员工,均在厂内就餐,但不在厂内住宿。扩建前全年工作240天,两班制,每班工作10小时,扩建后全年工作330天,两班制,每班工作12小时。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2〕8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扩建不新增生活污水,新增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乙苯等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50%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调墨、丝印、移印、清洗等工序产生的VOCs、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2排气筒总VOCs排放限值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II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及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清洗工序产生的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参照《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打胶、装胶、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参照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值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三)项目东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排放量2.6159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排放量5.2318吨/年,来源于广州钰琪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5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