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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康翔物资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2-11-21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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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2〕127号


    广州康翔物资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康翔物资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康翔物资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庄街上塘村大埔田工业区,原项目于2004年11月取得原增城市环境保护局同意(增环影〔2004〕332号),2005年9月通过原增城市环境保护局竣工验收(增环管验〔2005〕059号)。现你公司拟在现有厂区进行改扩建(即“本项目”),不增加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改扩建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原项目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工艺,改为收集、暂存和中转危险废物,新增RDF燃料棒生产工艺。

      本项目危险废物厂区最大总贮存量665.6吨,收运的危险废物类别主要为: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精(蒸)馏残渣(HW11)、染料、涂料废物(HW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新化学物质废物(HW14)、感光材料废物(HW16)、表面处理废物(HW17)、含铜废物(HW22)、含汞废物(HW29)、含铅废物(HW31)、废酸(HW34)、废碱(HW35)、石棉废物(HW36)、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HW48)、其他废物(HW49)及废催化剂(HW50)共计17个类别,不包含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中转,年收集、暂存和中转危险废物4万吨,其中,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HW48)不进厂暂存,收集后直接转入下游接收单位。本项目RDF燃料棒生产线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采用破碎、挤压成型生产工艺,年产RDF燃料棒5万吨。

      项目建成后员工总人数68人,均不在项目内就餐住宿,全年工作298天,三班制,一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2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2〕19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项目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车间一、车间二、车间四除物料进出期间,其余时段门窗均保持关闭状态形成围蔽空间。危险废物暂存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酸性气体及臭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产生粉尘颗粒物及臭气。其中VOCs有组织排放及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及表3排放限值;氯化氢、硫酸雾、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项目贮存区地面应进行防渗、防腐处理。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配备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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