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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家具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2-06-20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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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2〕70号


    广州极东机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家具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永宁大道南侧,主要从事封边机的生产,年产封边机20000台。项目占地面积为64402.9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8421.76平方米。项目劳动定员1200人,均在项目内就餐,其中500人在项目内住宿。全年工作300天,两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2〕4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至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施工废水经预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至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生产废水经预处理达到《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珠三角相应排放限值的200%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至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项目施工期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氯化氢及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和二甲苯参照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第Ⅱ时段标准和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标准值新改扩建二级标准。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和厂界标准值新改扩建二级标准。燃烧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的要求。备用发电机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厨房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的要求。

      (三)施工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营运期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VOCs排放量为2.263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587吨/年、化学需氧量0.487吨/年、氨氮0.061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4.526吨/年,来源于广州钰琪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氮氧化物3.174吨/年,来源于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0.974吨/年、氨氮0.122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83555988),也可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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