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广州石滩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20〕345号
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广州石滩加油站:
你公司报送的《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广州石滩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广州石滩加油站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园北路,为拆除原石滩供销社加油站现有建筑、油罐后改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主要从事汽油和柴油销售。项目占地面积3184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平方米。项目配置3台加油机,2套潜油泵,3套油气回收装置,1个40立方米地埋式双层汽油罐(92#汽油)、1个40立方米地埋式双层汽油罐(95#汽油)、1个40立方米地埋式双层汽油罐(98#汽油)、1个40立方米地埋式双层柴油罐,折算容积为140立方米。项目年销售柴油1700吨,汽油3700吨。项目劳动定员12人,年工作365天,24小时轮岗制,均不在站内食宿。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0〕40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废水回用于洒水降尘,多余废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营运期生活污水、冲洗废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施工期扬尘应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营运期项目油气回收装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相关限制要求,站界和站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分别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三)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执行。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