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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众乐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0-07-20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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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增环评〔2020〕252号

    广州众乐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众乐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众乐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浦荔新10路22号九栋六楼。项目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均为3290平方米,主要从事消毒剂、抗(抑)菌制剂、卫生护垫的生产,年产消毒剂70吨(液体20吨、凝胶20吨、粉剂10吨、片剂10吨、颗粒剂10吨)、抗(抑)菌制剂35吨(液体10吨、凝胶10吨、粉剂5吨、颗粒剂5吨、片剂5吨)、卫生护垫200万片。项目员工人数10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一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全年工作300天。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0〕23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生产废水经预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一并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二时段标准限值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相应排气筒高度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新改建厂界二级标准值。

          (三)营运期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4吨/年、氨氮0.005吨/年、VOCs 0.0041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0.08吨/年、氨氮0.01吨/年,来源于广州市科顺洗涤有限公司结构减排;VOCs 0.0082吨/年,来源于广州昌顺纺织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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