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和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干化减量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19〕272号
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永和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干化减量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永和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泥干化减量工程项目拟建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黄沙头村方中二路30号,新塘镇永和污水处理厂内。项目占地面积2100㎡,建筑面积5550㎡,主要建筑包括1栋4层(局部3层)建筑物。项目不设备用发电机,设两台8吨/小时的天然气锅炉,一用一备。项目主要为配套服务永和污水处理厂厂内日常污水处理产生的生活污泥,设计处理规模为含水率80%的污泥80吨/日。项目新增员工22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年工作365天,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环保投资为6000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9〕46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水。项目施工期不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以及施工废水收集后进入永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汇同污泥浓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锅炉废水以及清洗废水通过污水管网进入永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废气。施工期做好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和围蔽工作,增加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次数,建筑材料和废料应密闭运输,运输车辆进出工地时需清洗。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营运期间项目在污泥干化减量处理工序产生的高浓度、低浓度臭气收集后分别经MDS多级化学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m,H2S、NH3、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排放限值及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锅炉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燃烧尾气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米,燃烧尾气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噪声。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施工噪声扰民,严禁在中午及夜间休息时间施工。合理布置施工现场,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同时设置临时隔声屏障等措施,确保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点不受影响,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
运营期项目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样吸声、隔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各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弃土的运输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营运期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一般固体废物(生物碳土)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四、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0.292t/a、氮氧化物1.36583t/a。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二氧化硫0.584t/a、氮氧化物1.36583t/a,来源于广州市泽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关停项目。
五、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
七、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