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关于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日化产品制造设备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增环评〔2019〕184号
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日化产品制造设备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区高科技工业基地纬五路8号。2006年取得环评批复(增环影〔2006〕85号),于2008年取得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增环新验〔2008〕71号)。你公司于2007年、2012年、2015年进行4次改扩建,并完成验收。本次改造项目你公司因发展需要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完成后增设1套5T双向搅拌系统及配套的2台2t/h燃气蒸汽锅炉(一用一备)系统,新增年产沐浴露6000吨、洗发水3000吨、面膜液2500吨、洁面乳500吨。项目不新增人员,全年工作300天,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8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9〕23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水。应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项目内排水系统。营运期项目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洗涤用水标准与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者后回用于厂区清洗或冲厕,不外排。项目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本次改扩建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
(二)废气。营运期项目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回收装置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m,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燃烧废气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m,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车间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三)噪声。营运期间主要噪声源为集尘系统、锅炉等生产设备。项目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用吸声、隔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各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一般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再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四、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如下:二氧化硫排放量0.052t/a,氮氧化物排放量0.507t/a。
五、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后才能动工建设。
七、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