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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关于广州至和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个化妆品包装瓶、100万个化妆品瓶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9-08-31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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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环评〔2019〕175号

    广州至和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至和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个化妆品包装瓶、100万个化妆品瓶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至和塑业有限公司租赁已建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新六路12号A-3栋。项目占地面积2450m2,建筑面积2000m2。项目主要从事生产化妆品包装瓶、化妆品瓶盖,年产规模为年产100万个化妆品包装瓶、100万个化妆品瓶盖。项目员工人数2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25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4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9〕26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水。应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项目内排水系统。营运期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市政污水管网接驳前,项目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的较严者后排放。市政污水管网接驳后,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废气。营运期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与印刷工序产生的VOCs经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m,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排放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Ⅱ时段企业排气筒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

      投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内通风,于车间内呈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污水处理设施周界监控点恶臭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新、扩、改扩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三)噪声。营运期间主要噪声源为注塑机、装配机等生产设备。项目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用吸声、隔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各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一般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再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后才能动工建设。

      六、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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