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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增威胶业有限公司新增年产EVA橡胶复合鞋底180万双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12-31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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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232号


    广州增威胶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增威胶业有限公司新增年产EVA橡胶复合鞋底180万双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育宏塑胶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田心村,于2003年11月取得了《广州育宏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增环建〔2003〕437号);于2005年12月取得原增城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增环管验字〔2006〕002号);于2007年由广州育宏塑胶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增威胶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取得《增城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备案号:201602);于2021年12月取得《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增威胶业有限公司年增产200万双EVA鞋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环增评〔2021〕212号);于2022年9月完成自主验收。

      本次改扩建项目主要内容包括(1)原项目采用传统发泡工艺生产的400万双EVA鞋底分为2种不同工艺,其中200万双EVA鞋底沿用传统发泡工艺,200万双EVA鞋底改用超临界物理发泡工艺。依托原项目生产车间进行生产,将原项目油压B车间1F中油压成型设备区域取消,改为超临界物理发泡区域;(2)在油压B车间2F新增3条人工整理线进行补漆;(3)新增1栋1层工艺展示中心和1栋1层天然气站;(4)年新增EVA橡胶复合鞋底180万双;(5)对原项目的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改扩建后总占地面积667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9459.9平方米,总产能为年产EVA鞋底400万双(传统发泡工艺200万双,超临界物理发泡工艺200万双)、橡胶鞋底1600万双、EVA橡胶复合鞋底200万双。改扩建项目新增员工180人,均在项目内食宿,两班制,每班工作10小时,年工作300天。改扩建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93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至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总VOCs执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1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苯、甲苯、二甲苯、总VOCs执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15米高排气筒排放标准值及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食堂油烟污染物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三)营运期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11.5711吨/年(其中有组织1.7678吨/年,无组织9.8033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23.1422吨/年,来源于广州市易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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