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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增城福和诚奇汽车用品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12-25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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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229号


    广州市增城福和诚奇汽车用品厂:

      你厂报送的《广州市增城福和诚奇汽车用品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增城福和诚奇汽车用品厂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安良村下岳社路旁,于2016年12月取得《增城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2016192)。改扩建项目主要从事汽车地毯的生产,预计新增年产TPR地毯70万平方米(合计约82吨)、PVC地毯10万平方米(合计约16吨)。改扩建项目占地面积4800平方米,建筑面积5100平方米,新增劳动定员15人,不在项目内住宿,在项目内就餐,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天生产8小时,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78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通过农村污水管网排入中新镇大田村太龙社农村污水站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营运期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的特别排放限值,苯乙烯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的重点区域限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二级标准,氯乙烯、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控制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控制限值,苯乙烯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新改扩建二级标准。

      (三)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厂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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