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锐航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高端3C金属结构件智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225号
广州锐航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锐航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高端3C金属结构件智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广州锐航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为广州众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拟租用广州众山公司和广州墨力技术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新和北路29号厂内现有厂房,总占地面积40369.9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5357.85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以铝材为主,部分钛材和钢材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3C产品金属结构件生产加工,年产3C精密金属结构件6000万件,其中铝手机中框2000万件、钛铝复合手机中框500万件、铝平板电脑外壳500万件、铝小件2500万件、钛小件250万件、钢小件250万件。项目劳动定员500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每天生产20小时,年工作300天。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0万元。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89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生活污水、冷却水及浓水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生产废水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其中pH值、氟化物、总铝、总铁执行表2中珠三角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悬浮物执行表1中珠三角排放限值的200%要求,阳极氧化生产线产品基准排水满足表2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要求。近期经工业废水管道排至永和三期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远期经工业废水管道排至增城区开发区下沉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氮氧化物、氟化物、硫酸雾以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相应基准排气量;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注塑、碳氢清洗及浸胶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四氢呋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35米高排气筒排放标准值。其余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应高度排气筒排放标准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硫酸雾、氮氧化物、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设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
(三)营运期项目东、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4.039吨/年(其中有组织为2.177吨/年,无组织为1.862吨/年)、化学需氧量28.560吨/年、氨氮5.355吨/年、氮氧化物1.910吨/年(其中有组织为1.719吨/年,无组织为0.191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8.078吨/年,来源于广州侠哥鞋业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57.120吨/年、氨氮10.71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氮氧化物1.910吨/年,在“十四五”减排量中预支。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