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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方珠江新能源线缆研发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10-30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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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187号


    广东南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南方珠江新能源线缆研发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东南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由广东粤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及南方珠江科技有限公司合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进奉大道西侧,占地面积32865平方米,建筑面积75894.4平方米,主要从事电线、电缆的加工生产,年产电线12000千米,电缆600千米。项目劳动定员300人,均在项目内食宿,实行每天8小时一班工作制,年工作280天。项目总投资7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75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外运处置;施工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场地抑尘。施工期工地要严格落实“6 个100%”扬尘控制措施,及时清运和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对环境影响。

      (二)营运期生活污水、冷却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道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三)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 1.4084吨/年(其中有组织为0.218吨/年,无组织为1.1904吨/年)、化学需氧量0.001吨/年、氨氮0.0001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 2.8168吨/年,来源于增城市盈昌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0.002吨/年、氨氮0.0002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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