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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增城区中心城区净水厂污水处理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12-16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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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219号


    广州市增城区供排水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增城区中心城区净水厂污水处理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增城区中心城区净水厂(以下简称净水厂)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上塘村、沙头村、龙地村,于2018年4月取得《广州市增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增城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增环评〔2018〕41号),2018年取得《关于增城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建设项目调整环境影响技术分析报告备案的复函》(增环函〔2018〕1380号),2020年完成自主验收。

      改造项目工程内容包括(1)拟新建细格栅及沉砂池、污泥干化车间、储泥池等建构筑物,新增建筑面积947.4平方米,通过更新改造污水处理设备将增城区中心城区净水厂处理规模由15万立方米/天提升至20万立方米/天;(2)取消雁塔泵站;(3)增加与更换荔城泵站的设备,使其污水转输规模由10万立方米/天提升至20万立方米/天;(4)新增一套废气喷淋净化塔处理实验室废气。      

      改造后,增城区中心城区净水厂的用地范围及厂内各功能区不变,总建筑面积31068.11平方米,纳污服务范围内其它泵站及污水进出输送管等内容与现有项目一致。改造项目总投资997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978.9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89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增城区中心城区净水厂区内现有设施;施工废水经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场地抑尘。施工期工地要严格落实“6个100%”扬尘控制措施,及时清运和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做好施工弃土弃渣和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减少对环境影响。

      (二)营运期应加强净水厂的日常管理和进出水水质的控制,总排放口水污染物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尾水排入联和排洪渠,经江口水闸汇入东江北干流。

      (三)营运期应分区域落实臭气处理措施,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15米高排气筒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氨、硫化氢、甲烷、臭气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表4“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限值的要求。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四)营运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生产车间,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定期检修设备。净水厂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荔城泵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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