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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三泰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汽车内饰材料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12-12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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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216号


    广州市三泰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三泰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汽车内饰材料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三泰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新和北路63号,于2016年及2021年取得环评批复(增环评〔2016〕39号、穗增环评〔2021〕91号),2019年及2023年完成自主验收。改扩建项目预计年新增年产吸音棉5200吨、熔喷布50吨、总成件345万片、密封垫/圈/条2.4亿个、衬垫/缓冲垫6亿个、密封条4000万个、密封堵件1920万个、垫块1000万个、密封圈/条1000万个、毡垫500万个、滤材240万件、电池底护板48万件。改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新增员工50人,均在项目内用餐但不住宿。改扩建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18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生活污水、浓水、水切废水及反冲洗水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道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冷却水、水切软水、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营运期项目总成件开包混棉、吸音棉开棉、给棉、梳理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熔喷挤出定型、吸音棉贴合、熔喷布烘烤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总成件拉幅定型、复合、淋膜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邻苯二甲酸酐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国家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整治要求;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滤材复合、清洗、凝胶、贴边、喷码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者;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总VOCs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排气筒总VOCsII时段排放限值。

      密封条涂胶放置、涂胶机清洗、电池底护板高温复合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者;甲苯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总成件烘烤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食堂油烟执行《饮食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总VOCs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116吨/年、氨氮0.001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0.763吨/年(其中有组织1.748吨/年、无组织9.015吨/年)、氮氧化物0.525吨/年(其中有组织0.051吨/年、无组织0.474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0.0232吨/年、氨氮0.0028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21.526吨/年,来源于广州迈奥兰德鞋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龙劲手袋制品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氮氧化物0.525吨/年,在“十四五”减排量中预支。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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