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程汽车工业华南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环管影(增)〔2024〕214号
广州市新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程汽车工业华南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新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进奉大道西侧。项目占地面积33316平方米,建筑面积29573平方米,主要从事汽车车身零部件的生产。项目员工人数300人,均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实行3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85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产生的冷却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和食堂含油废水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营运期,项目加热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重点区域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mg/m3、200mg/m3、300mg/m3要求),烟气黑度(林格曼级)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加热炉(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二级标准;激光切割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激光切割、焊接烟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型规模标准。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氮氧化物排放量2.132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346吨/年,氨氮排放量0.043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692吨/年,氨氮排放量0.086吨/年,来源于广州增城北控水处理有限公司,氮氧化物排总量指标替代为2.132吨/年,其中0.463吨/年,来源于北汽(广州)汽车有限公司,其他替代量在“十四五”减排量中预支。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