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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伟源精密模具厂年产塑料制品450万件、五金制品10万件、金属模具10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11-08 来源: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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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环管影(增)〔2024〕191号


    广州伟源精密模具厂: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伟源精密模具厂年产塑料制品450万件、五金制品10万件、金属模具10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伟源精密模具厂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九路23号。项目占地面积504平方米,建筑面积1747.99平方米,年产塑料制品450万件、五金制品10万件、金属模具10万件。项目员工人数25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12天,实行1班制,每班工作10小时。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4〕78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冷却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营运期,项目喷漆和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者;注塑、UV喷涂线流平、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较严者;喷粉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漆雾(颗粒物)、喷粉、打磨、精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较严者;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者;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较严者。

      (三)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6445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1.289吨/年,来源于广州市建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企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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