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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2017-01-0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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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标题:

      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二、业务概述: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七、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八、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办事程序:

      暂时没有内容!

      十、告知文书: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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