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年6月1日修订版)
1抽样方法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待销产品中按照GB/T 10111随即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随机数使用扑克牌法产生。在同种型号规格同批次的电子计价秤产品中随机抽取3台样品,其中1台作检验样品,另外2台作备用样品。
抽取样品范围为最大秤量3kg(含)至30kg(含)。
2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注1:涉及重力补偿的,被抽查企业可提供重力补偿装置的调整方法给检验机构,可书面委托检验机构进行重力补偿。进行重力补偿后应对被抽查样品进行铅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7722-2020《电子台案秤》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