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游泳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07-30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分享

    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按相同生产厂、相同规格型号的游泳眼镜类别随机抽取。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8副,其中4副作为检验样品,4副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内在疵病和表面质量

    QB/T 4734-2014

    GB 10810.1-2005

    2

    紫外性能

    QB/T 4734-2014

    GB 10810.3-2006

    3

    顶焦度

    QB/T 4734-2014

    GB 10810.1-2005

    4

    镜片间顶焦度互差

    QB/T 4734-2014

    GB 10810.1-2005

    5

    棱镜度

    QB/T 4734-2014

    GB 10810.1-2005

    6

    视  域

    QB/T 4734-2014

    QB/T 4734-2014

    7

    抗冲击强度

    QB/T 4734-2014

    QB/T 4734-2014

    8

    眼杯抗压强度

    QB/T 4734-2014

    QB/T 4734-2014

    9

    眼杯渗漏性

    QB/T 4734-2014

    QB/T 4734-2014

    10

    防雾性(明示指标)

    QB/T 4734-2014

    QB/T 4734-2014

    11

    吸  盘

    QB/T 4734-2014

    QB/T 4734-2014

    12

    头  带

    QB/T 4734-2014

    QB/T 4734-2014

    13

    鼻  桥

    QB/T 4734-2014

    QB/T 4734-2014

    14

    外  观

    QB/T 4734-2014

    QB/T 4734-2014

    15

    标  志

    QB/T 4734-2014

    目测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注:1.游泳眼镜的材料性能(表3中序号2,7~13)检测一副,当所抽样品的材料不同时,应分别检测。对产品其他性能按抽样数全检;

    2.只有当抽查的样品明示具有防雾功能时,才对序号10项目进行检测;

    3.标志项目包括:顶焦度(适用时)、生产商或供应商名称和地址、执行标准编号。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QB/T 4734-2014 游泳眼镜

      GB 10810.1-2005 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3-2006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