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生产领域: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检验合格的并在国内销售的成品。在生产企业抽样,每批次抽3组样品,2组用于检验,1组用于备用检验样品。样品应向企业购样,检验样品带回承检机构,备用样品封样后留存在生产企业。
流通领域:本次抽样采取在流通领域实体店以及网络销售平台两种方式获得样品。
(1)实体店:在市场上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检验合格的并在国内销售的成品。在销售店铺抽样,每批次抽3组样品,2组用于检验,1组用于备用检验样品。样品应向企业购样,检验样品带回承检机构,备用样品封样后留存在销售店铺。
(2)网络交易平台:若网络交易平台是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可对该平台的自营商品进行抽检。若网络交易平台不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仅可对其平台上在广州市依法登记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在网络交易平台抽样,每批次抽3组样品,2组用于检验,1组用于备用。样品向商家购样,3组样品均应带回承检机构。
2、检验项目
本次抽样检验项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565-2005 自行车安全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