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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典型案例

    2024-08-21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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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无小事,违法违规必担责。现公开一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典型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吸取他人教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因出现类似情形而受到行政处罚。

      一、案例经过简介

      2024年3月20日,增城区某应急办执法人员,到广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对此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件处理结果

      广州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刘某某罚款¥10000(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经验教训

      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许多安全事务都需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牵头、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清晰的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学懂、吃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对其职责的规定,依法管理、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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