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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新塘镇曝光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2023-10-19 来源: 增城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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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以来,新塘镇聚焦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深入一线严查各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例教育引导、警示震慑作用,现将安全生产隐患突出的单位进行曝光,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作业人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自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今年以来,新塘镇应急办安全生产行政立案45宗,立案金额75.25万元,立案情况涉及6种类型,其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类违法27宗,占比最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7宗;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类违法3宗;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2宗;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5宗;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类违法1宗。

      其中,行政处罚类型涉及重大隐患共23宗(10号令生效以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类违法20宗,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2宗,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案1宗。  

      违法事实

      承包合同未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月5日,新塘镇应急办到位于渔岭山大路25号的广州市昱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X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将焊接项目外包给张X范,并签订了《外包(焊接)加工合同》。

      昱X公司的《外包(焊接)加工合同》是由经理刘X编制制定,经昱X公司制单以及承接方审核、复核签名,最后由刘X签名批准确认合同生效。《外包(焊接)加工合同》的甲方是昱X公司,乙方是张X范,由刘X以昱X公司经理的身份与张X范签订。

      经查证,昱X公司存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事实

      刘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昱X公司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昱X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及参照《广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安全生产类)第33项的有关规定,给予刘X处罚款2500元、昱X公司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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