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 拆除隐藏在群众身边的“定时炸弹”
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经营旺季,也是非法经营储存行为和烟花爆竹事故多发期,为做好2021年春节前后重点时段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根据广州市安委办《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部署安排,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全力抓好落实,积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行动。
1月25日执法人员在新塘镇乌石村某货车内查获一批烟花
1月23日以来,新塘镇应急办对往年发现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黑点进行重点排查,特别是南安村、大敦村、乌石村片区高发点。新塘镇执法人员利用违法人员在周末和休息时间放松警惕的心理,在休息时间对停放在路边或者隐蔽处的货车进行蹲点监察和治安视频监控,发现乌石村一五十铃货车停放时货箱门故意贴近墙壁,形迹可疑,初步纳入打击对象。
1月25日中午,新塘镇应急办联同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辖区派出所民警展开收网行动,直奔查处乌石村可疑车辆。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使用烟花爆竹探测仪检测确认车辆附近储存有烟花爆竹,并使用内窥镜对货车箱体内进行观察后,发现车厢内存有大量外观为烟花的包装箱,对此公安民警依法打开货箱查验,证实包装箱内存放的物品为烟花,立即通知车主到达现场协助调查。
执法人员正在清点查获的烟花
通过清点,该货车内存放各类烟花共97箱、重约1013公斤。为确保周边群众安全,执法人员暂扣烟花并转移到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保存。下一步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近年来我区烟花爆竹保持严管严打态势,但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部分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依然淡薄,认为少量销售烟花爆竹没有法律责任,在经营售卖日常商品的同时私下非法售卖烟花爆竹,甚至出现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和使用车辆流动销售的行为。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就藏匿在店铺仓库、阁楼、居民楼或车厢内,没有任何安全措施,就如在人民群众身边埋藏“定时炸弹”,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为提高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精准度,区应急管理为各镇街增配了安全生产执法无人机、烟花爆竹探测仪等一系列先进的信息化电子装备,通过无人机空中巡航,扩大巡查覆盖范围,在市场、商圈等小范围内查处违规储存和非法销售行为时使用烟花爆竹探测仪实施精准打击,提高辨识、查处的效率。除此之外,区应急管理局加强与属地镇街、公安机关配合协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合力。2020年,区应急管理局联同各镇街、有关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7510人次,检查3620家次,共打掉非法储存窝点50个,没收非法烟花爆竹约9190公斤,由公安机关控制嫌疑人10人。
执法人员使用烟花爆竹探测仪进行排查
下一步,我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继续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春节时段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确保及时拆除隐藏在群众身边的“定时炸弹”。
【法律法规解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区域范围以外,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储存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
(二)零售经营者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储存烟花爆竹;
(三)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运输、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烟花爆竹进入酒店、旅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快递、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快递、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零售经营者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批发企业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内储存烟花爆竹,或者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重量超过三十千克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由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