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韦科智能阀门有限公司“5•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情况通报
2016年5月4日下午3时30分许,福建福达物流有限公司一送货车送货至增城区石滩镇广州市韦科智能阀门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卸货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增城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授权区安监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事故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建议通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5月4日下午3时许,福建福达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周孙杰和王志福驾驶重型厢式货车送货至广州市韦科智能阀门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该公司车间主管刘应军便从车间里开了一台叉车出来在靠近货车后门处停车并熄火(但未拔下钥匙),之后人便走开,福建福达物流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周孙杰便开动叉车,将站在叉车货叉上的王志福举升至约二米高的位置,以便卸下货物,王志福突然坠至地面,其马上被送至中山大学附属博济医院救治,直至5月9日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1、福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走过场;主要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中,福达公司经常采取假冒司机签名的方式制造签到表以应付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2、韦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机械设备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落实,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是叉车管理制度不落实。存在对从业人员管理松懈、叉车驾驶员经常不在岗,安排无证人员操作叉车,叉车全天候插上钥匙等违规行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存在放任无证操作叉车的违章行为。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福建福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意识差,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等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增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等的有关规定对其立案查处。
(二)郑宗锦,福建福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等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广州市增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程序移交至福建省南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等的有关规定对其立案查处。
(三)王志福,福建福达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业务合作经营人,福达公司闽C26758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其安全意识差,在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冒险进行高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四)周孙杰,福建福达物流有限公司闽C26758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其安全意识差,无证操作叉车,听从王志福安排冒险利用叉车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输局依照程序移交至福建南安市交通运输局,由该局责成福建福达物流有限公司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按企业内部奖惩的有关规定作严肃处理。
(五)尤水龙,福建福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其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等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输局依照程序移交至福建省南安市交通运输局,由该局责成福建福达物流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企业内部奖惩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六)郑小通,福建省福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其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等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输局依照程序移交至福建省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等的有关规定,撤销其《安全员》(道路运输第0087号)资格;建议由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输局依照程序移交至福建省南安市交通运输局,由该局责成福建福达物流有限公司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按企业内部奖惩的有关规定作严肃处理。
(七)广州市韦科智能阀门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未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未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使用无证人员操作叉车;未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导致事故的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等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州市增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等的有关规定对其立案查处;对其使用无证人员操作叉车,建议由广州市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等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查处。
(八)曹昊,广州市韦科智能阀门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及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等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广州市增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等的有关规定对其立案查处。
(十)刘光君,广州市韦科智能阀门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负责人。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由石滩镇人民政府责成广州市韦科智能阀门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企业内部奖惩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何海全,广州市韦科智能阀门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叉车操作员,负责叉车的操作和管理工作。其安全管理不落实,个人劳动纪律松散,上班时间经常不在岗,致使叉车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石滩镇人民政府责成广州市韦科智能阀门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按企业内部奖惩的有关规定作严肃处理。
(十二)夏建辉,广州市韦科智能阀门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安全主任。其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石滩镇人民政府责成广州市韦科智能阀门有限公司对其按企业内部奖惩的有关规定作严肃处理。
增城区广州市韦科智能阀门有限公司
“5·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代章)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