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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划定增城区河道管理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023-12-29 来源: 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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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补充划定增城区河道管理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广州市增城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工作,按照《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加快推进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基础性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补充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特制定本《公告》。

      二、本《公告》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补充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工作。

      三、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粤河长组〔2019〕1号)《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广州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广州市河涌水系规划(2017-2035年)》有关要求,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如下: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

      1.无堤防、有规划河道

      按照经广州市政府批复的《广州市河涌水系规划(2017-2035年)》或已经批复的其他河道治理规划的水系规划管理范围线划定,经复核后,两者取大值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但最小不低于6m。

      2.无堤防、无规划河道

      山区河道管理范围按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平原网河区河道管理范围按设计洪水位与岸边交线外延不小于6m的距离确定。

      四、违反本《公告》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3日。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本公告的管理范围是对已经印发的《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增城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增府规〔2021〕2号,2026年7月13日失效)管理范围的补充,因此规定有效期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增城区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公告》的有效期保持一致,以避免重新制定全部管理范围的公告时存在部分范围完全重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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