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者助手
  • 无障碍
当前位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06-29 来源: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号: 分享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图解】《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2021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要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广东省战略合作协议》中列入了支持广东探索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等相关工作。试行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为依据。

      二、主要目标及任务

      试行办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实现我省失业保险制度全覆盖;规范我省新业态从业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及待遇核发工作,补齐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空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权益。同时为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积累经验,提供可以借鉴的样板。

      三、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答:试行办法按照补齐短板、合理负担、抓住关键、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制定,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总则。一是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二是确定本办法中灵活就业人员范围,以《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灵活就业人员范围为基础,根据实际进行调整。三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遵循自愿原则,并需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四是提出参保享受待遇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参保缴费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办理参保手续地点、机构、所需材料等;二是明确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三是明确缴费期以及社保费征收机构征收后职责;四是未按时申报缴费的情形处理;五是对自愿停止参保情形的规定;六是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相关职责工作进行规定。

      第三部分:失业保险待遇相关规定。一是明确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待遇的具体条件;二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待遇的途径、所需资料等;三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及标准;四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五是灵活就业人员多平台就业情形处理;六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七是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的相关情形;八是对灵活就业人员不同市之间转移进行规定。

      第四部分:其他。一是相关部门的职责;二是对灵活就业人员、相关平台或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处罚进行明确;三是明确本规定解释权及实施时间。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所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省从业的下列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平台或机构等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遵循自愿的原则。依托平台就业、未与平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参保从业人员,应取得平台认可的服务资格,并实际开展业务。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缴纳失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需办理就业登记。

      (三)如何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地?

      答: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可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人就业所在市参加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就业登记向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如何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基数(含缴费基数上下限

      答: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失业保险原则上以其参保前灵活就业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后每年7月申报一次缴费基数,申报后本年7月至次年6月按该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收入高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申报。

      首次参保时灵活就业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就业月数的平均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停止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参保的,参照首次参加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若停保和重新参保时间在同一社会保险年度的,可不重新申报缴费基数。

      (五)灵活就业人员的缴方式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 灵活就业人员自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当月起按月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税务机关应与灵活就业人员约定申报缴费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不实施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退费。

      (六)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停保规定什么?

      答: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停止参保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由灵活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时,应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办理停止参保手续。

      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规定

      (一)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符合享受条件的,可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含省外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答: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失业:

      1.失业前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需求的。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按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凭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失业登记等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通过互联网等途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包括哪具体情形?

      答: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因疫情等非因本人意愿原因被要求停产停业1个月及以上的,或者执照(许可证)被市场监管部门暂扣不少于30天或者吊销、注销的;

      2.所依托的灵活就业平台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破产或停业整顿的;

      3.所依托的灵活就业平台单位不再提供灵活就业岗位的;

      4.依托平台单位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被平台单位暂停服务资格连续30天及以上的;

      5.参保人因病或因伤无法从事灵活就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不可抗力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情形的。

      证明上述各情形相关材料分别提交的材料为:第(一)、(二)为有关部门停产停业通知,注销、吊销、撤销通知书复印件等;第(三)为单位公函;第(四)为被平台或机构暂停服务资格超1个月的平台机构材料,如APP截图等;第(五)为不少于连续5天的病历及医院开具与住院合计不少于20日的病休单或因工伤残一至六级的鉴定文书或因本次病(伤)申请的残疾人证;第(六)根据非自愿失业原因提供相关材料。  

      (四)在两个及以上平台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其中一个或多个平台中断灵活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其他平台仍可从事灵活就业的,是否可以申领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答:不可。

      (五)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答: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缴费时间的计算,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其参保缴费时间,可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重新就业的,可按规定再次参加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累积计算。

      (六)灵活就业人员停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答: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每月向核发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诺其不存在停发待遇规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停发的情形。

      (七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什么具体规定?

      答: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按国家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灵活就业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处罚有哪些?

      答:灵活就业人员需对其提交的参保申报材料、停保申报材料、待遇申领材料等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平台未实际开展业务参保,通过虚假承诺等方式虚构事实,存在多平台就业申领失业待遇,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