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建筑业是我区经济发展重要产业。近年来,随着大湾区建设深入推进,我区建筑业发展势头良好,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相较于活跃的行业发展态势,我区建筑企业仍然存在产值规模较小、企业资质不高、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以2020年度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项目进行分析,我区2020年新建工程总造价372.8亿元,但其中92%的市场份额被本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占据,90%的工程由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企业施工。我区本地建筑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仅为8%。
截至2021年5月,我区本地建筑企业共217家,其中纳入统计的71家,具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7家,具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1家。横向对比广州市各区,我区固定资产投资位居广州市前列,但建筑业总产值无论是总量还是与建安工程投资额的比值,都排名较低。
综上,我区建筑业还存在较大发展空间,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建筑产业结构,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增强建筑企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本《办法》主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清远市扶持建筑业发展办法》、《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稿)》等其他市区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的扶持政策主要倾向于吸引外地优质企业落户增城和扶持本地企业做大做强,通过扶持和奖励手段,增加已落户增城的建筑企业的工程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从而增强建筑企业的综合实力、竞争力。《办法》共十二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户奖
第五条 对新落户我区建筑业企业的扶持政策:
1.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2.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具有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同时拥有多项资质的新落户建筑业企业,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二)提升资质奖
第八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
1.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提升为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企业提升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2.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提升为一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企业提升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监理企业提升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3.工程设计企业资质首次提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或工程勘察企业首次提升为工程勘察专业甲级的,给予200万元奖励;4.专业承包企业首次提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经营贡献奖
第十二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创收。建筑业企业年度产值达到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各年度,对上一年度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产值同比增长超过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以产值增长为基数,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奖励计算方式按照累进法计算,每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不含首次突破5亿元产值的奖励),且不超过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50%。其中:产值增长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内的,按照0.4%的比例给予奖励;产值增长在2亿元以上,5亿元以内的,按照0.5%的比例给予奖励;产值增长在5亿元以上的,按照0.6%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骨干人才奖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增城区建筑业企业给予骨干人才奖。按照申请人员上一年度个人对增城区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对单个人员的补贴不超过50万元。其中: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不足30亿元的企业,给予7个奖励名额;产值达到3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企业,给予9个奖励名额;产值达到5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1个奖励名额。
第十五条 投资建设企业委托建筑企业在上一年度为我区创造建筑业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投资建设企业骨干人才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3个名额。每年度奖励金额累计为上一年度委托产值的0.1%,对单个人员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培育优质企业
第十七条 经济效益显著、资质实力强的优质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建筑业龙头企业”“广州市增城区建筑业骨干企业”“广州市增城区建筑业明星企业”认定。经认定的企业列入全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名录。
(六)优质企业经营场地补贴
第二十条 对认定为广州市增城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的优质企业,以及符合落户奖条件的优质企业给予经营场地资金扶持。
1.对认定为龙头企业,或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新落户企业申请总部基地建设,依法给予相关优惠政策;2.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以及符合落户奖条件的优质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明星企业在我区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每个企业仅能申请一次办公用房的经营场地补贴,对企业的经营场地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七)鼓励产业联动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主体与本区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同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本区建筑业企业承接区内社会投资项目整体工程,且总包合同额(含补充合同)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工程建安费的0.3%计取奖励给投资建设单位,此项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此项奖励全区限额3000万元。当奖励资金超过年度限额时,按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排序。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积极承接区内工程专业分包作业,实现资源优化、互利共赢。本区建筑业企业承接区内工程专业分包作业,且专业分包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专业分包费用的0.3%计取奖励给区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同一家单位每年度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此项奖励全区限额1000万元。当奖励资金超过年度限额时,按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排序。
(八)鼓励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 名列全国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装配式建筑企业,并纳入增城区建筑业统计,其企业年产值达到相应规模,可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享受经营贡献奖、骨干人才奖、经营场地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
鼓励我区企业转型升级,打造装配建筑产业基地。获得全国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全国和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是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具备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企业。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故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