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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城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0-07-21 来源: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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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原文: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为什么要出台《增城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土地和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是实现土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土地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土地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我区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取得了较好成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对土地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明显增加。非法占用土地、非法采矿等行为不仅使土地矿产资源遭受破坏,扰乱正常秩序,而且破坏生态环境、诱发犯罪活动。

      与此同时,因我区土地矿产资源分布较广,加之自然资源基层执法人员不足,日常巡查难以做到全面覆盖,导致无法及时发现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并予以精准打击。仅仅依靠自然资源执法力量难以及时发现,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土地矿产资源管理良好秩序,增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增城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二、哪些违法行为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自然资源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种类较多,为突出重点,《增城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二条将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定为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土地矿产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纳入举报奖励范围包括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和土地资源违法行为两种违法行为,自然资源监管领域的其他违法行为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三、向谁举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对原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职能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省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同时规定:“对实行重点下移到市县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省直各有关部门不再直接实施……”。基于上述规定,《增城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九条明确规定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向增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增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广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对跨地级以上市或重大违法行为,可直接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举报。

      四、通过什么方式进行举报?

      为方便举报人进行举报,《增城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是通过来访或信函进行举报。接待来访举报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111接待室;信函邮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执法科,邮编:511300;二是拨打增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020-82629810进行举报(限工作日8:30-12:00、14:30-17:30);三是通过增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举报电子邮箱(tdzfjcdd@163.com)进行举报。信件举报、电话举报、来访举报、电子邮箱举报是传统的举报方式,上述举报方式有利于兼顾大多数人的使用习惯。

      五、举报奖励金有多少?

      《增城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并对该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增城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对奖励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5000元;对土地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 500 元。

      六、进行举报一定能获得奖励金吗?

      《增城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规定了举报奖励的范围与条件,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定了奖励的原则。举报人的举报符合全部规定的,均能获得相应的奖励金;反之,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之一,则不能获得奖励金。例如,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增城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奖励范围,也提供了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但如果不符合《增城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掌握”的规定,即举报的内容在举报前已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掌握(如已经立案查处,或虽尚未立案但已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动态巡查等方式掌握违法线索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不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七、如何领取举报奖励金?

      《增城区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六章对奖励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通知或复核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和奖励通知书或复核决定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因故不能自行领取奖励金需要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本人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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