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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解读材料

    2019-03-26 来源: 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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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6日,《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第15届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背景和依据

      我市是台风、暴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影响敏感的地区,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频率高、范围广、强度大、突发性强等特点,对我市城市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威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任务依然严峻,尤其是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体系、防御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共享与传播机制、气象灾害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立法情况看,2015年,继国务院颁布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后,广东省出台了气象灾害防御领域的专项法规《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但我市还需结合本市气象灾害特点和行政机构的设置,予以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和执行性,确保上位法能够更好地“落地”实施。

      《规定》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的有关精神,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并参考借鉴了上海等地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立法经验和实际做法。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体系。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概括性地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过程中存在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规定》对此做了细化和补充。一是明确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规定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防御指导等工作。基于我市越秀区和天河区暂未单独设置区气象主管机构问题,规定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体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二是明确各职能部门的防御职责。根据各部门的法定职能将上位法中赋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细化到具体职能部门。同时,针对台风、大风、暴雨、高温等不同种类的气象灾害,进一步明确了气象、发展改革、教育、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的防御与应对责任。三是明确镇(街)政府及村(居)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在重申上位法各级政府职责的基础上,补充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建设,并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四是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考核。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预警信息发布以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市、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及考核工作机制,提升社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二)完善气象灾害预防和风险管理。

      气象灾害重在预防,全面系统的预防措施是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规定》对此作了补充规定。一是构建多部门协作的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我市各部门间气象灾害信息标准不一、难以共享,已成为制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深入推进的关键因素。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气象灾害大数据和灾害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气象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及时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和其他基础信息。二是细化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专项规划、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规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的编制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编制工作;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三是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强化科普宣传在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形态上的作用,并总结近年来工作中好的做法,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普及,会同相关单位编制行业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并对社会公布;教育、民政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分别纳入学生培训教材、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宣传内容,建设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建设工地工人安全培训。四是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风险区划工作的开展有助于了解气象灾害的分布状况,全面掌握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突出防御重点。五是加强航运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根据我市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结合海洋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对港口、航运河道等区域的海洋气象监测站点设置、涉海预警信息接收设施建设以及船舶停航、码头停工的预警、会商、联动机制等进行了规定。六是建立气象灾害分灾种防御机制。针对我市发生频繁和影响大的台风、大风、暴雨、高温、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雷电等气象灾害,分灾种规定了主要的预防措施,并补充规定了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应对措施。针对当前我市暴雨引发的内涝、漏电等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问题,重点完善了暴雨防内涝和防触电措施,并在以下方面作了新规定:负责水务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新建、改建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时,其雨水管网的工程设计排水量应当结合当地的暴雨强度公式进行计算;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在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以及打开的雨水井盖周边设置警示标识或者采取安全措施;供电企业、公共场所供用电设施产权和维护单位应当加强供用电设施检查和维护,并合理设置处在易涝点范围内的供用电设施及配电箱高度,预防发生漏电、故障断电情形。

      (三)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传播机制。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的准确性、时效性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出正确的防御决策至关重要,为进一步提升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社会的能力,解决预警信息传播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规定》对以下方面进行了完善、优化和规范。一是完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网络。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在气象灾害易发区等区域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并强调气象为农服务,加强大型农业园区等的农业气象观测站建设。二是优化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机制。规定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以镇(街)为单位分区域制作动态实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针对气象因素可能引发的城市积涝、道路拥堵、空气污染、健康损害和地质灾害等,开展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引导社会公众科学防御。三是规范预警信息发布行为和发布渠道。规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市、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向社会发布,并实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各类信息传播渠道的互联互通。四是完善城乡预警信息传播手段。《规定》细化了省条例关于设立气象广播电台、电视频道以及加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的有关规定,强调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着重解决预警信息传播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同时加强公共工程项目的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建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公园、旅游景点、机场、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等公共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城市主干道交通信息动态发布牌等设施应当增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功能。五是规范预警信息的传播行为。《规定》重申了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网络等媒体及时准确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义务,增加公共交通工具作为传播渠道,细化了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商在传播预警信息时的要求;同时规定了社区、村气象信息员、网格员以及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建筑工地等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传播的义务。

      (四)完善停复课、延迟放学和劳动者保护制度。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总结近年来停课和劳动保护方面的经验,《规定》对学校停课、延迟放学、复课以及劳动者保护事项进行了细化补充。一是细化停课制度。为深入落实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停课机制,《规定》在省条例相关规定基础上对停课时段、学校的告知义务和学生家长获取停课信息的途径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二是规范延迟放学条件。规定放学时段遇暴雨橙色以上、雷雨大风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时,所在区域的学校应当延迟放学,并明确了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保责任。三是明确复课情形。规定停课预警信号降级或解除后,教育部门应当通知学校做好复课准备。学校决定复课的,应当及时将复课信息通知学生或家长。四是补充劳动者保护措施。在重申上位法关于台风、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劳动者保护措施的基础上,补充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台风、暴雨、高温、灰霾等气象灾害发生时的工作安排等劳动保护事项做出约定。

      (五)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为了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鼓励公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规定》借鉴外省市的做法对以下内容做了补充。一是增设风险预判通报制度。规定在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市气象主管机构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有助于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赢得更多时间。二是补充政府可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还可以采取决定停产、停工、停课、停业、停市,组织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场地等应急处置措施。三是增加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处置措施。考虑到气象因素对政府、企业组织的大型活动以及群众自发的大型活动有较大影响,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将气象安全影响因素纳入应急预案,并根据气象信息调整活动时间、活动方案等或者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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