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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

    2018-11-25 来源: 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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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政策解读如下:

     

      1130日公安部网站发布了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共修改增删了49项内容,多项内容困扰基层办案的问题得到了明确,首次明确了使用微信等通讯工具可以送达法律文书、赋予辅警执法权、新的调解办法、电子签名等、提取生物特征等程序的合法性,在有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可以不制作笔录、新增快速办理案件程序,案件审核案件人员范围的扩大无疑为办理行政案件减负,可谓亮点多多,影响到从接处警到案件办结的整个过程。

      第一、调取证据可以使用微信等互联网通讯工具送达文书,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节约了大量警力。

       

      第二、微信聊天、转账、电子银行等记录可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扣押原始储存介质,无法收集的可以打印、拍照、录像。

       

      第三、送达法律文书可以使用微信等互联网通讯工具了。

       

      第四、新增快速办理程序,不需要制作大量的笔录等材料。

       

       

      第五、快速办理的案件,不需经过法制部门,可以由兼职法制员或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直接由公安局负责人审批。

      第六、尽量减少文字记录的内容,使用执法记录仪询问的,可以不制作笔录。

       

      第七、明确辅警参与执法身份及权限。

       

      第八、明确了不需要执法证,只有人民警察证。

       

      第九、删除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首次明确了提取职位、DNA等信息的合法性。

       

      第十一、在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

       

      第十二、首次明确远程视频询问、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明确电子签名的合法性为近年来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升级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三、审核行政案件的人员范围进一步扩大,更适合快速办理案件,同时明确初次从事行政审核的,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四、简单案件的调解,在有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十五、明确自201911日起实施。

      此次改革可以看出吸收采纳了使用微信等通讯工具送达法律文书、调取证据的合法性,重点是为基层办案减负,在有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可以不再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同时明确了办案单位负责人和兼职法制员可以直接审核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无疑为办理行政案件打通了壁垒,增加执法效率,切实为基层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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