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规范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和接驳核准办理程序公告的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规范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和接驳核准办理程序的公告
政策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和接驳核准的审批(服务)事项的管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及《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出台《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规范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和接驳核准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为深化排水许可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排水户排水行为,服务我市违法排水整治、黑臭河涌的治理等重要工作,更好地服务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水环境的满意度,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及《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制定《公告》,进一步规范对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和接驳核准的审批(服务)事项管理,为提升广州水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公告》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公告》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及《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制定过程中,我们要求《公告》内容与现行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不得出现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并通过征求市级有关单位和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等形式,深入研究探讨,对《公告》不断修改完善。2017年9月29日,为了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提高立法质量,广州市水务局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分四条,分别对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的定义、接驳核准、施行时间等方面内容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公告》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及《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调整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理程序(含历史排水户办理程序)和办理接驳核准等规定。一是对原排水许可证办理(含历史排水户办理程序)作出调整,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二是明确本公告所称排水户的定义;三是要求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水户申办接驳核准服务事项时,按程序严格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环评批复意见,对由于历史原因致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排水户可按规定办理接驳核准;四是明确施行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公告》的具体规定及说明
本《公告》制定依据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及《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参考依据为我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3)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 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 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合法建筑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解决这一问题,允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建筑内,设置社会事业和服务业(如餐饮、酒店、零售店、办公场所、教育机构等)的排水户在办理接驳核准时,可提供以下材料替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可凭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所有证)和营业执照办理;
(2)办公场所属于租赁的,可凭不动产权证(或集体土地所有证)、租赁合同和营业执照办理。
6. 根据我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排水户办理接驳核准时,无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