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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解读

    2018-05-31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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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政策解读如下:  

      一: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原规定为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社会抚养费,现改为三倍】,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氏(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原规定为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社会抚养费,现改为三倍】,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原规定为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社会抚养费,现改为三倍】;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原规定为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社会抚养费,现改为六倍】。

      二:修改过去实施的严厉控制措施和处罚规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删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删除:“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它福利。”

      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四十一条

      删除:“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

      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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