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规范海域使用权续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解读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广州市规范海域使用权续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穗海规字〔2018〕1号)
《广州市规范海域使用权续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开发布。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意义
为规范我市海域使用权续期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13年我局出台了《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规范海域使用权续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海〔2013〕40号)(以下简称穗海〔2013〕40号),该规范性文件有限期至2018年6月届满。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对穗海〔2013〕40号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针对穗海〔2013〕40号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有关对策建议,形成了《广州市规范海域使用权续期工作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10条。第一条为海域使用权续期办理条件;第二条为续期申请的材料要求;第三条为审核办理续期的基本流程和方式;第四条为收费依据及标准;第五条为申请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为依法界定海域使用权续期年限;第七条为依法做好海陆权属衔接工作;第八条为特别规定;第九条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情形;第十条为本意见有效期限。
三、文件特色
与穗海〔2013〕40号相比,《意见》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变化及创新之处:
一是补充增加一般性条款。如第一、二、三、四、五、九、十条,其中第二条续期申请资料严格按法定条件设定,与穗海〔2013〕40号落实过程中实际要求的续期资料相比,删除了“发改、港务、国土部门相关立项、验收批复文件”,进一步依法行政。
二是原条款修改。主要集中在第一、六、七。其中,第一条第二款续期准予许可条件,在穗海〔2013〕40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由于政策、技术原因导致面积变化的续期适用性。第六条,更加注重依法确定续期年限,注重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则按照上级部门关于不动产登记与海域使用权衔接的最新要求,补充增加了相关内容。
三是增加特别条款。为保持社会公平,解决历史续期项目受理条件,增加了有关受理时限的特别规定。明确了续期项目海域使用金征收问题。为加强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提出了3类清理原则。为强化监管,明确了区政府的监管主体地位,区相关部门应依职能加强对续期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四、后续落实
为进一步推进强区建设,贯彻落实简政放权部署,2015、2016年市政府分别以市府令135、142号将市本级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审批事项委托下放至沿海各区(市本级权限仅保留了跨行政区域的海域使用权审批事项)。《意见》作为配套措施,进一步强化了续期标准和属地监管责任,《意见》出台后,将定期对其实施情况予以评估,进一步理顺、规范我市海域使用权续期工作。
五、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